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洛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终字第12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王某母亲,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彭泽蓉,河南金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霞,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白某,该公司理赔部主任。

上诉人王某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洛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宁县人民法院(2008)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和委托代理人彭泽蓉、被上诉人中保洛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霞和白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6日,王某之父王某国与中保洛宁支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并指定受益人为其子王某。2006年8月6日,王某国因病去世,中保洛宁支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受益人王某x元,因王某是未成年人,其奶奶裴秀英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本人及王某母亲陈某某的身份证件,陈某某的委托书等相关手续,保险公司于2007年1月6日将x元保险金支付给裴秀英,裴秀英以王某为被保险人与被告签订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同日将该x元作为保险费交纳给被告。5年到期后,由被保险人王某领取本息。2008年11月17日,王某母亲陈某某以自己作为监护人,中保洛宁支公司应将王某的保险金支付给自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支付x元,以此发生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作为被保险人王某国的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公司赔付款x元,保险公司在向裴秀英支付该x元时,按保险合同约定审查了其身份证、委托书、保险单尽到了必要的义务,且裴秀英作为王某的奶奶,将该x元保险金作为保险费又以王某为被保险人与中保洛宁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王某到期后领该x元的本息,该x元仍在王某的支配范围内,王某作为受益人的权益并未受到实际侵害,故其监护人陈某某要求中保洛宁支公司将x元支付给自己理由不充分。该款仍在王某本人名下,王某再次要求该款由保险公司支付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王某承担。

王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王某,由于王某为未成年人,应支付给法定监护人陈某某,而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了裴秀英,裴秀英向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书是伪造的。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要求撤销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x元,并承担二审诉讼期间的诉讼损失共计5000元。

中保洛宁支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王某国与中保洛宁支公司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王某国去世后,裴秀英持保险单原件、陈某某的户口本、身份证和委托书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使保险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受到了保险合同受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的授权,故支付了保险金。陈某某对保险单以及自己的身份证件保管不善,对委托书不予认可却并未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且裴秀英已将该保险金实际作为保险费又以王某为被保险人与中保洛宁支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王某到期后领该x元的本息。该国寿鸿丰两全(分红型)保险合同的履行和处理应当以保护王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因王某系未成年人,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某代为行使。陈某某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某某称委托书是裴秀英伪造的,可以另案另诉,向裴秀英主张相应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杰

审判员王某谦

审判员董艳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东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