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X诉朱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XX省XX县XX号。

被告朱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号。

原告林XX为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丹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被告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XX诉称,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规劝均不改,为此欠下一定债务,造成家庭经济压力。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朱X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愿给付生活费;三、请求对女儿的探视权。

被告朱XX辩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初关系均较好。近年来,被告偶有赌博行为是事实,但并不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保证今后不再参与赌博。基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离婚不利于女儿的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5年1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儿朱X。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被告参与赌博,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审理中,原告坚持离婚诉请,而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多年的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应当予以珍惜。现夫妻关系失和,主要原因是被告不妥的行为影响了夫妻感情,对此被告已有认识,并愿意改正。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增进理解与信任,被告能积极改正自己的不足,切实担负起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和好尚有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林XX要求与被告朱卫刚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丹

书记员宋永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