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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赖某某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某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

上诉人赖某某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津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赖某某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赖某某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赖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赖某某负担。

审判长曾平

审判员文林华

代理审判员应禧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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