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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刑二终字第91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2009年2月6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法院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量刑畸轻;原审法院没有通知被害人的近亲属开庭,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马某某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永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某涛

审判员王崎

代理审判员王建峰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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