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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蔡某某,女,30岁。

被告黄某乙,男,36岁。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其代理人王乘波,被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某某诉称:其经人介绍与被告黄某乙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一男孩。因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及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且殴打原告致轻微伤,原告对其充满恐惧,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蔡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教育费人民币x元;3、夫妻共同财产闽x号二轮摩托车依法分割。

被告黄某乙无作书面答辩。庭审时辩称:1、其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原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约定被告黄某乙入赘原告家庭生活。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蔡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来,由于被告黄某乙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插足,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2009年12月21日,原告蔡某某诉请本院要求与被告黄某乙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应予保护。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来,由于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插足,为此,双方常发生口角,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念及尚年幼婚生男孩,遇事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夫妻关系可以和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强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徐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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