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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雅马哈专卖店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鹤山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雅马哈专卖店(业主李某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文书。

被告赵某某,男,37岁,汉族。

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雅马哈专卖店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0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雅马哈专卖店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雅马哈专卖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鹤山区雅马哈专卖店负担。

审判员王保军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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