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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与淮安市X区向民调味品厂技术咨询合同违约纠纷案

时间:2005-03-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62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X街X号商会大厦黄金楼B栋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明,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X区向民调味品厂,住所地在淮安市X区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淮安市X区向民调味品厂技术咨询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以已与被告淮安市X区向民调味品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南京贯标质量管理咨询中心承担。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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