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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永兴县樟树乡中间岭采石场与被申请人永州路桥郴州永安公路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项目部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诉保字第73号

申请人永兴县X乡中间岭采石场。

法人代表王某某。

被申请人永州路桥郴州永安公路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尹某某,男,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兴县X乡中间岭采石场与被申请人永州路桥郴州永安公路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项目部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兴县X乡中间岭采石场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州路桥郴州永安公路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x帐号内的银行存款x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兴县X乡中间岭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州路桥郴州永安公路工程项目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在中国农业银行永兴县支行x帐号内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文斌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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