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上桥村煤矿、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诉保字第80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永兴县X镇X组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永兴县X镇X路

被告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煤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男,董事长

被告李某丙,男,47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村X组

被告李某丁,男,50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永兴大道

被告李某戊,男,56岁,汉族,住永兴县氮肥厂

被告李某己,男,50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街

被告李某庚,男,48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村小康街

被告李某乙,男,43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村小康街

被告李某辛,男,52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新市场

被告李某壬,男,48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村小康街

被告李某癸,男,43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路

被告李某某,男,46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街

被告李某某,男,53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村小康街

被告李某某,男,43岁,汉族,住永兴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煤矿、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煤矿、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周某某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以后生效裁判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省永兴县X镇X村煤矿、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乙、李某辛、李某壬、李某癸、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斌

审判员黄志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