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甲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上行初字第31号

原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向阳,河南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荣中,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3月27日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马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向阳,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文慧,第三人马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聂荣中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某甲申请证人马某国、马某平、马某华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1年6月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了上集建(91)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记载:土地使用者:马某乙;地址:小岳寺乡X村;地号:149;图号:16;用地面积:2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60;用途:宅基地;东至:马某甲;南至:马某年;西至:过道;北至:空地。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被告递交的证据材料有: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马某乙)。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有:1、《土地管理法》;2、《土地登记规则》。

原告诉称,原告兄弟五人,原告人排行老三,大哥马某平、二哥马某杰(入赘他村)、四弟马某华、五弟马某乙。其父亲马某房生前建房产四处,有四处宅基,1991年政府办理土地使用证时,误将家中分给原告人的一处宅基登记在了第三人马某乙名下。1998年四兄弟分家时,将第三人名下宅基地上的一处房产分给了原告人。原告人一直在此居住,2009年春节过后,上蔡县人民法院西洪法庭向原告人和四弟马某华送达第三人马某乙起诉马某甲、马某华的起诉状副本时,原告才知道自己所分的宅基地被告于1991年登记在了第三人名下。被告登记不客观不细致,错误将本属于原告人管理使用宅基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为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集建(1991)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原告递交的证据有:1、2009年2月5日民事诉状;2、2008年11月17日马某争的证明;3、1998年7月2日的复印件一份;4、2009年3月26日望东湖村委会的证明;5、证人:马某国、马某平、马某华的证言。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是根据其所在的村X组及居住房屋的位置进行确认其土地权属来源的。从第三人的分户登记表上显示,答辩人马某甲的住宅在马某乙的东侧,且马某甲也有住宅。被告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并住居的是其父建房,兄弟应一人一处,第三人马某乙也应居住在答辩人为其发证的宅基内,如不在此居住,答辩人也没有再分配批准给第三人住宅,应以该处登记为第三人使用。1998年分家时,第三人居住地与土地证不属是其家庭的内部调整,政府无错。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为第三人的发证行为。

第三人马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第三人共兄弟五人且排行老五,1991年其家庭拥有三处宅基,因老大马某平说自己另外申请宅基,不愿住在这三处宅基里,老二马某杰早已入赘他人家里,也不需要这三处宅基,所以父亲将这三处宅基分给了老三马某甲、老四马某华和第三人,分别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最西边的一处归第三人管理使用。因第三人有三个儿子,住房渐渐紧张,1997年未经村组批准,第三人在自己的宅基地北边填坑造宅,另建了房屋,后来马某平没有申请到宅基,就暂时住进了马某华的宅基内,以后马某华因结婚需要房屋,就暂时住进了马某甲的宅基内,而马某甲就暂时住进了第三人的老宅内,马某甲在诉状称他所住的是自己的宅基,政府错误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这不是事实真相。马某甲称1998年第三人的宅基地及房产又分给了他,这也不是事实,土地证是1991年颁发的,即使1998年确实存在重新分配,那也只是变更登记的问题,不能说原来的土地使用证办错了。原告马某甲独身一人,已另处拥有一处宅基,本案诉争的宅基归第三人管理使用,且政府颁证并不损害马某甲的权益,人们法院应驳回马某甲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地籍图;2、2009年3月28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小岳寺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证明;3、2009年4月上蔡县X乡X村委的证明;4、马某甲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5、常住人口登记卡。

本院绘制现场草图一份。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定:原告递交的2009年3月26日望东湖村委的证明,所证实是第三人兄弟分家以后的宅基情况,而不是当时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情况,对其证实兄弟分家情况及现居住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递交的2008年11月17日马某争及1998年7月的复印件一份,均不符合证据的要件形式,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人马某国、马某平、马某华均证实:1998年原告的父亲分家时,将该争议地及上面的房屋分给了马某甲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马某乙),是政府为第三人颁证的事实和程序材料,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递交的地籍规划图显示:自西向东分别为:马某乙、马某甲、马某华,第三人递交的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马某甲)显示东至马某华,西至马某乙,该两份证据相互印证,且证实原告马某甲已合法拥有一处宅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使用证号为x号。故该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递交的2009年3月28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小岳寺国土资源管理所的证明及2009年4月上蔡县X乡X村委的证明说明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颁证及兄弟产生纠纷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绘制的现场草图一份,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采信。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甲与第三人马某乙系兄弟关系,兄弟共五人,马某甲系老三,马某乙是老五。90年代前马某甲、马某乙的父亲马某房(已去世)拥有相邻宅基三处,自西向东分别为:马某乙、马某甲、马某华兄弟三人的宅基。1991年6月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上集用(9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马某乙;地址:小岳寺乡X村;地号:149;图号:16;用地面积274平方米;建筑面积:60平方米;用途:宅基地;四至:东至:马某甲;南至:马某年;西至:过道;北至:空地。1998年,原告的父亲马某房为其兄弟分家,将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该处宅基及房产分给了原告马某甲。马某乙于2009年2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甲搬出该房屋并归还住宅。原告马某甲不服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的上集用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另查明:上蔡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户登记表记载:小岳寺望东湖村X组,土地使用者马某甲;地址:望东湖;地号:153;土地类别:住宅用地;用地面积:274平方米;合法用地:167平方米;建筑用地:60平方米;用途:宅基地;用地来源:老宅;批准用地机关:县土管局;批准用途:住宅;批准使用权限:长期;使用证号:x;四至:东至:马某华;南至:过道;西至:马某乙;北至:空地。

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权限是其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由其所在地的小组提供确权材料,并由所在村委签字属实后,报县土地主管部门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经庭审查明,原告马某甲在该争议地东侧已合法拥有一处住宅,且上蔡县人民政府已为其进行了土地登记。根据《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故原告马某甲已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再拥有第二处宅基地。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土地使用证是1991年,而当事人兄弟之间分家是1998年,造成实际居住与土地证不相符,是由于其家庭内部分家后居住混乱造成的,与政府的颁证行为无关。故被告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马某乙颁发土地使用证没有侵犯原告马某甲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甲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海军

审判员杨贺炜

审判员刘惠民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云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