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磊,江苏苏州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略),董某。
被告上海竞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支弄X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竞德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竞德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诉称,自2003年1月至今,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印制标有原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网址及条形码的酒标,并将此酒标粘贴在自己委托他人生产的瓶装葡萄酒的酒瓶上,假冒原告生产的“加州庄园”系列葡萄酒进行销售,侵犯了原告的企业名称权。被告一作为销售者未能依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客观上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故二被告共同构成侵权。为此,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略)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一销售的系争商品为从被告二通过正常渠道合法购入,履行了相应的查验义务,销售行为没有过失;二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因此被告一不应就被告二的任何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也应由原告举证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其遭受50万元经济损失的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竞德食品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州庄园葡萄酿酒(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为5432元,保全费3102元,合计85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黄炜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蔡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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