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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武民初字第1039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全,系武陟县西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某某,男,现年38岁,汉族,农民。

案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2月13日举行婚礼,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相互了解,致使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同年12月生下一女孩取名吕某媛,1995年生下一男孩取名吕某辉,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夜不归宿。到2007年发现被告在外边有了第三者,有新的家庭,原被告多年来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1、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2、家中财产归原告所有(五间瓦房、大衣柜一个、桌柜三个、低组合三组、25寸电视机一个);3、所借外债2万元由被告承担1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所生育的女孩吕某媛、男孩吕某辉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出狱后,孩子的抚养教育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归二小孩所有。

三、其它双方互不争执。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高金旺

审判员索小生

陪审员原长流

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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