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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武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成宝,武陟县国昌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成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顺心,武陟县司法局小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4月份被告与原告同居生活,原告系未成年人,被告隐瞒事实,使原告非法与被告同居生活至今。双方于2005年农历正月24日生长子,取名叫韩某斌,于2007年农历8月30日生次子,取名叫韩某凯,现都同被告生活。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创伤,故提起诉讼,请求1、婚生长子韩某斌由原告抚养,次子韩某凯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2、被告赔偿原告x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生育的长子韩某斌(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抚养;次子韩某凯(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对孩子有探视权。

二、原、被告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三、其他互不争执。

诉讼费175元,由原告承担。

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代审判员陈明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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