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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初中文化,原北京当代万国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被(略)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略)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于201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朝阳区看守所。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0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喻某某在担任北京当代万国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负责北京当代万国生态体验观光园的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时任北京当代万国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岳宝仓(已判刑),于2008年6月至8月,先后两次向工程承包方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刘某某(男,29岁)索要手表2块、笔记本电脑2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人喻某某分得手表1块及笔记本电脑1台,物品价值人民币x元,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喻某某之家属退缴人民币x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海南南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装饰分公司出具的报案经过、证明材料,证人岳宝仓、刘原原、孙卫东及黄某会等人的证言,北京当代万国农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物证照片,书证发票及明细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为牟私利,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之款一并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7日起至2011年4月16日止)。

二、在案之人民币二万一千四百五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小娟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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