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终字第164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轮,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诉讼代理人黄付申,河南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2003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郏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2008年3月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郏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外逃,同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5日被郏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景某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09)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轮及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郏县X乡X村民程沛机(已判)酒后到程X轮家。三人在屋内看电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乘程X轮不备,摔烂酒瓶,用烂酒瓶照程X轮面部戳一下,程X轮起身反抗时程沛机抱住程X轮的腰,被告人杨某某又持烂酒瓶照程X轮面部戳一下,程沛机将程X轮摔倒在地跺其两脚,杨某某持烂酒瓶照程X轮的背部又戳两下。待群众赶到现场时被告人杨某某和程沛机逃离现场。经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程X轮的伤情属轻伤,在郏县人民医院住院12天,共造成经济损失1916.54元(其中医疗费1411.7元,误工费128.28元,护理费256.56元,营养费12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叫杨某某,曾用名杨某功。2007年农历12月30日晚上,小程庄的程沛机到俺家找我玩,俺俩在家打开一瓶白酒,喝了有二、三两,俺俩喝不开,我去西邻程X轮家,喊他哥程X克喝酒,结果他没有在家,我就回去了。我和程沛机又喝了一点,俺俩大约喝了半斤酒,我就又去程X轮家。这时在他家喝酒的人,差不多都走了。第一次去他家时,程X轮玩我的手机了。当时我把手机给他放在茶几上了。我这次去他家要我的手机里,结果俺俩言语上发生争执,动手打架了。我用酒瓶把程X轮扎伤了,时间隔了这么长,具体细节我也记不清了。第一次去程X轮家就我一个人去了,当时有程X轮,还有俺村的程X娃即程X川,还有杜X,他们三人正喝酒时我去了。我去程X轮家大约五、六分钟。第一次去程X轮家,我记不清程沛机是否和我一块,我第二次去程X轮家时,程X轮家应该没有人了,我记的不是太清楚。2007年农历12月30日晚上在街里程X轮俺俩打架了,他打我了,我心里也有气,为此在腊月三十日晚上,俺俩又发生矛盾引起了打架,我用烂酒瓶将程X轮扎伤了,用程X轮家喝酒的酒瓶颈照程X轮的面部和腰扎了二、三下。程沛机开始时站中间推俺俩,后来拉拉我,也拉拉程X轮,他没有动手打。我扎伤程X轮就因为我找他要我的手机,他说我的手机啥好哩,再要摔喽,我说你摔一下试试,接着发生争执,他推我一下,我也推他一下,我碰住茶几上的酒瓶掉地上烂了,这时他又跺我一脚,我用地上的烂酒瓶的瓶颈,向他面部晃了一下,吓他哩,结果扎住他了。这时他也恼了,俺俩打了起来,我又照他的背部扎了一下,打了架我跑了。烂酒瓶的瓶颈我扔到他家堂屋地上了。打了架,我没有见程X轮的手机。我将人扎伤,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因为我将人打伤涉嫌寻衅滋事而被公安机关逮捕。程X轮的伤情鉴定,我打的我知道,我对他的鉴定无异议。

2、同案犯程沛机供述:2008年2月6日晚,即大年三十晚上我在家喝了汤,喝汤时天已经擦黑,又停了一会儿,我出去玩去了,我出去玩时大约七、八点钟了,我到大程庄东头碰见杨某某的父亲杨X亮和他妻子,俺俩说了几句话,杨X亮叫我去他家找杨某某玩,我也没事就去杨某某家。杨某某叫我喝酒,我说甭喝了,出去玩去,俺俩就从他家出来,杨某某拐进西邻那孩家,我在门口找个厕所,进去的晚,我进到西邻那家,他们家有人正在屋内喝酒。我看有人给杨某某端酒并且喊我去屋里,我到屋内见正给杨某某端酒。我知道杨某某酒风不好,我替杨某某喝了。之后,我坐在沙发上喝水。一会有个喝酒人借去厕所之机就走了,剩下另一个喝酒人停了三分钟左右就也走了。这时屋内就剩我们三人了,我也没注意杨某某和那孩不知谁说了一句,你先出去俺俩说句话。我不知道咋回事,就去厕所解手。等拐回来就看见这两个人已经半弯腰撕拽在堂屋的厢房门口。我上前把他俩个拉开,那个孩就坐在沙发上用手端住脸,我看他端脸的手上有血,我想着碰流血,就劝他去诊所包扎一下,而后,我拉住杨某某把他拉回家。我说没事那我就走哩,他把我送出门口,我就回家了,到家几点我已记不清了,家里人已经都睡了。

我和杨某某在杨某某家喝了有四两酒,我俩到受伤那孩家,在一起时没有发生语言争执。后来杨某某和那孩不知道谁说的让我出去,我也顶不准,我当时抱住茶杯喝茶哩,没抬头听见说:“你出去一下,俺俩说句话”,我无意识的“嗯”一声,我就出去了。我在院子里解手大概有二、三分钟的时间,当时没听见酒瓶烂掉的声音,也没看见地上有烂酒瓶。我没听杨某某说过和受伤那孩有啥矛盾。我记不清谁给我说的,在大年三十前的几天,受伤那孩打过杨某某。我解手后进屋看见杨某某和受伤那孩撕拽在一起就立马进屋劝架,我不能看着他俩打架啊,我没有动手打,我把他俩拉开时,受伤那孩端住脸坐在沙发上,手上有血,但没注意受伤那孩脸上有没有血,杨某某没伤。我看见他俩手里都没有东西。自大年三十晚上到抓住我,我没有和杨某某联系过。

3、被害人程X轮陈述:2008年2月6日,即农历腊月三十的22时许,我和杜X、程X娃三人在俺家堂屋客厅里喝酒,俺村的杨某乐和小程庄的程沛机来到俺家,坐下后杜X给他俩端酒,他俩不喝,大约有十分钟左右他俩走了。他俩啥也没说,我也不知道为啥突然走了,他俩走后我们又开始喝酒,大约有十分钟左右他俩又拐回来了。他俩第二次回来后我们就不喝了,我们几个坐在沙发上说话、看电视,坐一会杨X娃回家了,又停一会杜X也走了,他俩走了没有十分钟,杨某乐掂住酒瓶照茶几边上摔了一下,拿住剩下的烂酒瓶照我的右脸戳了一下,我当时正在看电视也不防,听到酒瓶烂的声音我扭头看咋回事,杨某乐可戳到我的右脸上了。我被戳一下后站起来准备去夺杨某乐的酒瓶时,程沛机站起来窜过来抱住我了,杨某乐接着就第二次戳住我的右脸和耳,我当时喊叫弄啥哩,打我弄啥哩,程沛机用力抱住我把我摔趴地上,又照我腰上跺了两脚,杨某乐用酒瓶又照我戳了两下,我挣扎着起来时,他俩就准备跑哩,程沛机说:“把手机给他拿走,甭叫他打电话报警。”杨某乐就抓起我放在茶几上的手机,他俩跑出去了,这时俺村的程X培、杜X进到堂屋了,程X培就打电话报警了。

俺家没有人,父母都出去串门了,我也不知道他俩为啥打我,平日无仇,又没有任何矛盾和纠纷。

4、证人杜X证言:2008年2月6日晚上21时许,俺村的程X轮喊我到他家熬三十,我到他家后他又喊门口的程X娃到他家喝酒。大约22时许,杨某乐和一个孩来到程X轮家,我就站起来给他们让座,我给他们端酒,他们都不喝。他俩坐了大约十分钟,二话没说站起来走了。他俩走后我们就继续又喝,停了没多长时间,他俩又拐回来了。这时我们也不喝酒了,我们坐一起说话,没说几句话程X娃就提出回家哩。我又坐一会就也站起来回家了。出来到西边大路上碰到程X培就站一起说话哩,没说几句话就听到程X轮在家喊,我和程X培听着不对劲就赶紧往程X轮家走,走进大门里看见杨某乐在堂屋面朝西北和程X轮对脸站着,程X轮面朝东南,脸上流着血,还有人抱住程X轮,没看见杨某乐用啥照程X轮脸上戳了一下,抱着程X轮的那个人就把程X轮摔到地上,照程X轮的身上跺了几脚,杨某乐弯腰照程X轮的身上戳了一下,杨某乐和那个人就跑了,我和程X培进屋,程X培就打电话报警了。没有听说他们两个有啥矛盾,在酒桌上也没有发生语言争执。我和他们也没有啥矛盾,都是乡亲关系。

5、证人程X川证言:证实了本人和杜X一起在程X轮家喝酒,杨某某和小程庄的一个孩两次到程X轮家以及自己先走的事实。

6、证人程X培证言:2008年2月6日也就是大年三十的晚上十点多钟,我从家里出来,走到大路上刚好碰到俺村的杜X,就站在路边说话,没说几句就听到程X轮的家里有大喊大叫的声音,好像在打架,我听着不对劲,就和杜X赶快跑到程X轮家,到门口就看到俺村的杨某乐面朝北和程X轮对脸站着,程X轮面朝东南脸上流好多血,还有一个孩是小程庄的程沛机拦腰抱着程X轮,我看见杨某乐手里拿的好像是烂酒瓶,找程X轮的脸上戳一下,接着程沛机将程X轮摔倒在地上,照程X轮的身上跺了几脚,杨某乐又弯腰用酒瓶照程X轮的背上戳了两下,程X轮还没站起来,程沛机和杨某乐就从堂屋跑了出来。当时我也不知道因为啥,也没有敢拦,我跑到屋里一看程X轮脸上全是血,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程X轮家没有大门,屋里灯可亮,能看清楚杨某乐是我们村的,程沛机是小程庄的,我都认识。他经常来找杨某乐玩。我们是邻村。我和他们都没关系,也没矛盾。

7、鉴定结论: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程X轮面部及背部锐器创伤,属轻伤。

8、刑事判决书:郏县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以盗窃罪单处杨某某罚金1000元。

郏县法院于2008年6月13日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程沛机有期徒刑一年。

9、抓获经过:2008年11月20日14时许,苏州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所得线索在吴中经济开发区X路商贸城西大门口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经查,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8年8月被河南郏县公安局广天派出所上网追逃。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远轮的医疗费单据一张。

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程X轮两家系邻居关系,平时两家关系融洽,案发当晚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辩护人认为此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轮请求的赔偿数额,无证据证实的,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轮经济损失1916.5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轮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轮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量刑过轻,附带民事赔偿过低。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我出于自卫,挥舞空酒瓶时碰到墙壁,碎玻璃迸进程X轮脸上才受伤的,请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二审中,上诉人已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杨某某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程X轮及其代理人、上诉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程X轮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赔偿程X轮各项经济损失一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服从法院的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程X轮,致其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上诉人杨某某辩称其出于自卫将被害人程X轮致伤的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且与其归案初期的供述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人民法院(2009)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三项及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略)人民法院(2009)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中对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10年5月1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艳丽

审判员马继勇

审判员赵益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查国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