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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德火、胡某某,福建壶兰(略)事务所(略)、实习(略),一般代理。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一般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义成适用简易程序,依原告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德火和胡某某、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郑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4年10月26日办理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林姿涵。婚后,被告好色嗜赌,脾气暴躁。2007年7月,被告不顾刚出生几个月的幼儿,携带积蓄10万元外出挥霍一空。2009年9月,原告向娘家借款20万元给被告开办古典家俱厂并取得不错的效益,但被告开始拈花惹草,与他人非法同居。原告劝被告照顾家庭,被告竟恼羞成怒,将原告毒打一顿。鉴于被告品行恶劣无法悔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林姿涵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3、共同财产:价值10万元的机械设备和价值60万元的古典家俱按原告80%、被告20%进行分割;4、被告支付给原告精神损害赔偿款2万元。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是大约在2004年3月份网上相识并恋爱的,双方十分了解彼此的性格,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处处关心体贴原告。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更是体贴有加,好好为原告滋补身体。原告诉称被告携款外出、向原告娘家借款及共同财产情况均不属实。其不同意离婚。

现查明:2004年3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在网上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10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取名林姿涵。现原告以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非法同居,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仅能提供一个手机号码所发的短信予以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承认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并提供被告于2010年4月2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予以证明,经查被告起诉离婚后,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仅以该民事起诉状证明被告承认其与原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只要双方互相珍惜、互谅互让,是可以建立一个美满家庭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千零五十三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义成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淑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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