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不服林州市横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意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林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告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全权)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全权)李某乙。

原告王某某不服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意见,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6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横水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横水镇政府于2009年3月10日对原告作出《关于对蒋里村王某某老家局部拆除赔偿损失协议的处理意见》,认定蒋里村委会与原告王某某所签《关于硬化街道对王某某老家局部拆除赔偿损失协议》,对前户王某金水路造成不便,也未经前户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蒋里村与王某某所签协议无效的行政行为。被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横水镇政府处理意见。证明2009年3月10日作出。2、反映书。证明王某金与王某某排水发生争议要求乡政府解决的情况。3、来信来访件2份。证明王某金上访要求处理的情况。4、信访事项转送函。证明信访局交办被告立案、调查处理的情况。5、协议书。证明蒋里村委会与王某某于2007年3月11日签订硬化街道对王某某老家局部拆除赔偿损失内容为:一、拆除老院东边墙,以东屋(东)墙齐,村委会赔偿拆除垒墙各项损失500元。二、因老院东边墙局部拆除修路占用,将老院南边门前水路以北归王某某使用。以王某金现有本墙除滴水50公分外为原来走水路,水路不得超过1米宽,水路以北归王某某使用;硬化水路X村委会承担,一切用工等费用由王某某承担。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证明作出处理意见的法律依据。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3月份,村X街道,认为原告宅院局部需拆除。经村委会与原告协商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东边墙拆除道路已修通,南边也已翻建。2009年4月20日,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手续强制将原告的南边墙拆除。2009年5月25日,才收到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原告认为与村委会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村镇规化,行为性质属于翻建,不是新建住宅。依据《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化建设管理条列》的有关规定,原告与村委会的行为无需经过被告审核,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即被告的第X号证据。

被告横水镇政府辩称,蒋里村委会成员王某吉与王某某所签《拆除赔偿损失协议》未经村两委干部研究同意,也未征得王某金同意,并给王某金房屋排水造成很大障碍。王某金多次信访要求解决,后作出了处理意见,做法是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对被告提供的1—X号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与本案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对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即被告的X号证据双方对内容无异议,原告注明收到时间为2009年5月25日,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横水镇X村修整村X路,原告王某某老宅院需局部拆除。2007年3月11日蒋里村委会与王某某达成《硬化街道对王某某老家局部拆除赔偿损失协议书》。后王某某的前邻王某金以协议内容影响其排水为由多次信访要求给予处理,2008年8月11日横水镇政府承诺给予解决。2009年3月10日,横水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的规定作出《关于对蒋里村王某某老家局部拆除赔偿协议的处理意见》,认定蒋里村委会与王某某所签上述协议无效。该处理意见于2009年5月25日送达原告王某某。王某某对处理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的事实为土地使用权的争议。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政府受理和处理。第13条规定,相关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本条规定审查处理。本案有信部门转办,横水乡政府承诺,因此,被告依法具有对双方土地争议进行处理的职权资格。被告受理后,应依法定程序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应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未有当事人参与及确定承办人的相关证据,未告知当事人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符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要求,属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原告及代理人诉称,该争议属民事范畴,被告属越权行为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诉称依村委会协议建边墙属翻建性质无需经乡政府审核的理由,混淆了原告与村委会所签协议内容与翻建的含义,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关于对蒋里村王某某老家局部拆除赔偿协议的处理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林州市X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横水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发

审判员赵银昌

审判员冯某栓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郝美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