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傅某某、仙游县赖店镇象岭村民委员会、仙游县赖店镇象岭村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男,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傅某某,男,汉族。

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仙游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经济合作社主任。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傅某某、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某、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傅某某于2006年3月30日以经营干鲜果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借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8.16‰,由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提供保证担保。可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本息,故请求判令:1、被告傅某某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支付从2006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傅某某、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均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

1.2006年12月14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银监复(2006)X号《关于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核准内字(2007)第x号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2006年12月21日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傅某某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该批复及企业注销核准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同意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该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联社开业的同时,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联社债权债务以及2007年1月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被核准注销。以此证明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其他农村信用合作社合并成立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原、被告的主体适格。

2.贷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各一份,以此证明,双方约定: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于2006年3月30日向被告傅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x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月利率8.16‰。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对借款人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内容。

3、借款借据一份,以此证明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于2006年3月30日向被告傅某某提供借款人民币x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傅某某、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可说明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借款约定情况、担保设定情况、被告尚欠借款本息等事实,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本院均予认定。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本院亦予确认。

经庭审认证,可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如下:

2006年3月30日,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向被告傅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x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08年3月30日,借款月利率8.16‰。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06年12月14日,经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批准,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其他信用社合并成立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2006年12月21日,原告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7年1月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被核准注销,其债权债务转为原告的债权债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因索款无着,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被告傅某某、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之间形成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向被告傅某某提供贷款人民币x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因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社与其他信用社合并成立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其权利依法由原告享有,故被告傅某某未按约返还借款本息,应当向原告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傅某某、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傅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仙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并支付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三十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信用社贷款利率规定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仙游县X镇X村经济合作社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新潮

审判员章建育

代理审判员林少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林嘉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