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吉化三强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阳,鹤壁市淇滨区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鹤壁市吉化三强化工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x元,于2009年7月5日前履行完毕;
二、其他双清,各方当事人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1625.80元,减半收取812.9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682元,共计1494.9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747.45元,被告鹤壁市吉化三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47.4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建华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利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