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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中专文化,原系北京世家御香苑饮食有限公司建国门分店收银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中专文化,原系北京世家御香苑饮食有限公司建国门分店收银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于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间,利用担任北京世家御香苑饮食有限公司建国门分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客人结帐后虚假退菜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独自侵占人民币9830元,被告人高某某独自侵占公司人民币x元,二被告人共同侵占公司人民币x元。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已分别退还被害单位人民币1.5万元。现被告人高某某退赔的人民币8500元扣押在案。

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辉退赔人民币5966.5元,被告人高某某退赔人民币507.5元,均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账单、明细单、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表、申请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身为公司收银员,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某、高某某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故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在案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的人民币一万四千九百七十四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世家御香苑饮食有限公司建国门分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万钧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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