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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原系敢创国际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员工,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3日被(略)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8年2月27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区民族园大润发超市任敢创专柜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电脑3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马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作案事实清楚,被告人马某某将所侵占的电脑3台销售给叶某某,得款人民币6460元,现被告人马某某之亲属已帮助其将非法所得人民币6460元退赔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叶某某、白某某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敢创国际商贸(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照片,发还清单,(略)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之亲属积极帮助其退赔非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在案之人民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2月22日止)。

二、在案之人民币六千四百六十元发还叶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丽萍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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