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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职务侵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大学文化,原系北京正时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客运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X路X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大专文化,原系北京正时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客运部经理,户籍所在地:(略)西城区X街社区X胡同X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于2009年7月,利用在北京正时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客运部给旅客出票的职务便利,伪造“领取证明”及客户资料,将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领取的回馈奖励,购物卡6张(价值人民币360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张某于2009年8月至12月间,私刻公章伪造“领取证明”及客户资料,将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领取的回馈奖励,加油卡7张、购物卡30张、电话卡9张(价值人民币x元)据为己有。二被告人后被查获归案。赃款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黄某乙、孙某丙、计某、孙某丁、孙某戊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书证、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目无国法,为谋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且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张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所侵占款已退赔,故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案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某)。

二、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某)。

三、在案扣押之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其中人民币二万七千六百元,发还北京正时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告人张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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