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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英某机械制造厂与哈尔滨七零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哈尔滨七零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锡知初字第1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英某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英某),住所地无锡市X镇。

法定代表人倪某,英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正权,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英某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七零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方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开发匹标准厂房AX楼。

负责人陈某,南方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青,江苏无锡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七零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零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闻某,七零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一青,江苏无锡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某诉称:英某承接了制作45吨退火炉二台、煤气发生炉一台的定作业务,但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故于2002年9月30日与七零三公司下属的南方分公司签订了“盛达钢管厂技术咨询合同”及“煤气炉技术合作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南方分公司向英某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英某支付技术服务费等。在合同履行中,英某按约支付了技术服务费,但南方分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的技术图纸及技术服务,致使英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解除英某与南方分公司订立的2002年9月30日的技术咨询合同及合作协议,南方分公司、七零三公司返还技术服务费(略)元,赔偿损失(略)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英某、南方分公司、七零三公司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02年9月30日签订的“盛达钢管厂技术咨询合同”及“煤气炉技术合作协议”。

二、南方分公司、七零三公司于2005年6月份给付英某(略)元,于2005年7月份给付英某(略)元。上述(略)元含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660元及专家咨询费1200元。

三、南方分公司、七零三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后,英某将上述合同及协议所涉图纸返还给南方分公司、七零三公司。

四、如南方分公司、七零三公司未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英某有权就其诉讼请求总标的额(略)元申请强制执行;如南方分公司、七零三公司未履行第二期给付义务,英某有权要求其承担(略)元违约金。

审判长谢唯成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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