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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被告周口支公司、郸城销售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广明,河南文浩(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公司(简称周口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郸城销售部(简称郸城销售部)。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周口支公司、郸城销售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广明、被告周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郸城销售部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2008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为其的豫x“解放”牌厢式运输车分别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所有险种不计免赔,并交清了保险费。2009年8月4日,司机王厚银驾驶该车在尉氏县与张留伟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解决了原告交强险部分的应获的赔偿。其它相关的损失按被告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要求索赔,被告迟迟不赔偿。要求被告承担张留伟的医疗费1759.97元、承担卢雨楠的误工费833.52元、护理费833.52元、车辆评估费800元、车辆直接损失费x元、停车施救拆装费4800元、车辆吊拖费5000元、维修费4000元、轮胎1800元、冷凝器360元及其它损失3000元,合计x.0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口支公司辩称,1、保险法第22条规定,原告应提供支持其诉请的条据。另据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应承担医保范某内的,原告诉请张留伟的1725.97元应提供全部用药清单。2、被告对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没有异议,对车辆评估费800元、停车费施救费拆装费均有异议,除施救费外都不属于商业险的保险范某,原告所提供生效判决书并不是被告应承担的数额,按约定被告不应承担。修车费原告应提供评估鉴定。3、关于诉请的第项中的x元被告均有异议,认为其损失超合理部分没有相应合法证据,不认可。4、诉状中第4项诉请是原告另外增加的费用,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的范某。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的豫x解放厢式运输车分别投了交强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均不计免赔,并交清了保险费。2009年8月4日,司机王厚银驾驶该车在尉氏县与张留伟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损坏。原告及时通知了被告,并要求被告赔偿,被告也出现了现场。张留伟及乘车人卢雨楠就事故损失在尉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原告和被告,该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了“(2009)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在交强险范某内承担了原告应承担的损失,就商业险部分应承担的损失被告一直拖延不予赔偿,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已经赔偿张留伟医疗费1759.97元,赔偿给张留伟之妻卢雨楠误工费833.52元、护理费833.52元、车辆评估鉴定费800元、车辆直接损失费x元、停车费、施救费、拆装费等4800元,合计x.04元,有(2009)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为证;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其豫x投保车的车辆吊拖费5000元、车辆维修费4000元、轮胎1800元、冷凝器360元,合计为x元,均有相关票据为证。且被告委托当地大地保险公司出席了现场,监督吊拖车辆和指定修车点等。上述相关赔偿数据尉氏大地保险公司、尉氏交警队网上均有记载,被告也从该网上获得。原告诉求的其它损失3000元没有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交强险和商业险是不争的事实,均不计免赔率。按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在商业险的范某内进行补充赔偿。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因来源于民事判决书,且该判决书已生效并执行完毕,其所查明和认定的数额无需原告提供原始单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原告自己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有相应票据在卷佐证,且尉氏当地的大地保险公司受被告的委托出席现场、负责拖吊车和指定维修等,真实有效,应予认定。原告的其它损失因没有证据不予认定。被告辩称的理由因不符合约定和事实不予采纳。被告郸城销售部不是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韩某某赔偿保险金x.01元。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被告周口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广志

审判员刘绍山

审判员李冰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王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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