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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林州市兴隆防水材料批发中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林民三初字第123号

原告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住所地:林州市X乡X村委会。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林州市兴隆防水材料批发中心。

负责人石某某。

住所地:林州市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州市兴隆防水材料批发中心(简称兴隆防水批发中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相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州市上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兴隆防水批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张相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就林州市家和港湾小区地下车库房顶防水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随后开始施工。2009年5月上旬,原告发现地下车库出现20余处不同程度的漏水问题。原告在详细查找后发现漏水原因是由于被告所做防水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漏水问题出现后原告即通知被告前来维修,被告在维修两次不好后就放弃维修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因防水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原告的维修费用及损失贰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林州市兴隆防水材料批发中心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石某某在林州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是林州市振林区X路新兴建材经销部,为个体工商户,石某某系业主。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州市上庄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相林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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