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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柴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岭县X街。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7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地。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鹏、焦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30日松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接到山东威海移交的柴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案,柴某某涉嫌在网上大量传播淫秽图片,经松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工作人员调查确认,柴某某以“张旭阳”身份在境外“x”论坛上,上传黄色图片3500张。松原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工作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定位,于2009年7月1日将柴某某在其单位(松原市长岭县城建局)办公室内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柴某某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图片3500余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3月份至2009年6月份,被告人柴某某在网吧通过网络,以“张旭阳”的身份在境外“x”论坛上上传黄色图片3500张。公安机关于2009年7月1日将被告人张明哲在其单位(长岭县城建局)办公室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柴某某供述,2008年3、4月份他在网吧无意中发现了“x”论坛,是一个免费的黄色网站,就以张旭阳的身份注册,之后从别处搜集到黄色图片上传到该论坛,目的是希望认识更多的朋友。截止到2009年6月份,共上传图片3500张。2009年7月1日公安人员在他单位办公室内将其抓获。

2、公安机关证据说明、网络日志、IP查询日志及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柴某某在“x”论坛上传的淫秽图片情况及IP地址IP:98.126.37.75。

3、公安机关淫秽物品审定书,证实被告人柴某某上传的图片为淫秽图片。

4、卷宗所附光盘,证实被告人柴某某所上传黄色图片具体内容。

5、户口证明,被告人柴某某为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葛柏林

审判员李文凤

代理审判员孟玲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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