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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鹤壁市鹤星化工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初字第2665号

原告马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牟山大道中段。

鹤壁市鹤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牟山大道中段。

本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鹤壁市鹤星化工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谷堃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4日签订了一份收售废铁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院内废铁由原告马某某、张某某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收购,原告马某某、张某某于2007年2月16日支付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定金x元。此后被告未将其所有的废铁按照协议由二原告收购,也未及时返还二原告支付的的定金x元,现原告马某某、张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x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某某、张某某定金款x元;并自愿偿还利息x元;

二、上述款项共计x元,由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之前付清;

三、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四、本案诉讼费用2300元,由原告马某某、张某某自愿承担1000元,被告鹤壁市宏鹏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承担13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谷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员胡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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