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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操某某不服武平法院判决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福建天梁(略)事务所(略)。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操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操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x元;二、武平县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车牌号为闽x的江环牌GX大型货车一辆和诺基亚1208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五叶神(特制)8件、雪莲(蓝)9.6件、红玫(高级精品)15件、双喜(长过滤嘴)21件、遵义(红)22.8件、中华(硬)9.2件、云烟(紫)7.2件、芙蓉王(硬)20.96件、椰树(蓝硬)18件、红河(硬甲)26件、红梅(硬黄)29件、中华(软)7.46件、白沙(精品)6件、好日子(软如意)76件、好日子(软)3件、好日子(精品)5件、双喜(经典)59件、红梅(软黄)37件、白沙(软)37件、白沙(硬)60件、双喜(软)214.94件,共计卷烟692.16件,予以没收,由烟草专卖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被告人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操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操某某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决定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操某某撤回上诉。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0)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鸣

审判员刘文福

审判员朱允

二0一O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詹文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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