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诉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萍,河南商都(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岳世斌,河南商都(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玲,河南王某学(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军萍、岳世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包工包料为原告建房,工程总价款为x元。在主体工程完工时原告向被告支付总价款的70%,至2010年6月28日原告共向被告支付总价款14万元,然而被告未将主体工程完全盖完便单方毁约,拒不履行协议。原告无奈只得自购材料,重新组织工人继续施工,因人工费用以及原材料上涨等原因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x元、赔偿原告损失x元,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其诉讼请求降低为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x元及赔偿损失x元。

被告张某某缺席,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一份,主要约定:原告将位于小王某村的民房(约500平米)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被告施工,按每平方米320元结算。房屋结构:原有的三层民房加盖二层。并约定具体的施工标准。付款方式为主体盖成付总造价的70%,剩余30%边干边付,直到工程结束,工程应在2010年6月20日之前完成。实际上,在2010年6月28日,被告才完成房屋主体施工,并将人员撤离,不再对剩余工程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工程款x元。之后,原告找被告就合同履行问题协商未果,引起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主体部分完成后即单方擅自撤离施工现场,对下余工程不再进行施工,导致剩余合同内容的履行已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仅应收取70%的工程款即x元,被告多收取原告工程款x元应予退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工程款x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x元损失,对此合同既没有约定,原告也无证据予以印证,因此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缺席,也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退回工程款x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483元,被告张某某负担5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春阳

人民陪审员何长海

人民陪审员张青梅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孙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