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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科技综合楼B栋X层1-X室,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欧阳效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刘某,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湖南嵩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江人民法院2010年5月6日作出的(2010)怀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红、代理审判员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泉,被上诉人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基本事实:2009年10月28日,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将对中交二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价款x元及违约金x.92元、催款差旅费x元的债权,转让给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中交二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支付柒拾伍万元(¥x元),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督促债权转让人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为中交二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补开所欠的x元钢模板发票,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权利,双方就本案不再存在争议;

二、中交二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调解书和株洲利建模架技术有限公司补开的x元钢模板发票10日内,向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的帐户(户名:湖南嵩云(略)事务所帐号:x开户行:洪江区X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付款义务。若中交二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则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三、诉讼费用双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经中交二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湖南省洪江竹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由中交二工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当事人盖章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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