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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怀化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礼,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建设局院内,组织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黄某丙,总经理。

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书,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怀化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某债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7日作出的(2010)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7月14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红、代理审判员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乙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因与怀化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杨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黄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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