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与偃师市府店叁驾店煤矿煤炭购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洛民再字第7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府店叁驾店煤矿。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矿长。

委托代理人王高峰,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X村。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建峰,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洛阳龙羽宜电有限公司(下称龙羽公司)诉被告偃师市府店叁驾店煤矿(下称叁驾店煤矿)煤炭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5)洛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叁驾店煤矿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作出(2007)洛民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本案转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

2005年4月1日,龙羽公司与叁驾店煤矿签订《煤炭购销协议》一份,约定叁驾店煤矿向龙羽公司供应煤炭二万吨。协议签订后,龙羽公司按约向叁驾店煤矿支付了货款,叁驾店煤矿也依约向龙羽公司供足了煤炭。后因龙羽公司对叁驾店煤矿供给的煤炭质量提出异议而引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某,经主持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叁驾店煤矿于领本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龙羽公司三十万元。今后双方各无异说。

诉讼费共计x元,双方各承担x元。叁驾店煤矿应担的x元已由龙羽公司垫付,领本调解书时叁驾店煤矿将该款一并付给龙羽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刘来修

审判员:张强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文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