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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新乡市中原路卫北信息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牧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X村X组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女,成年,汉族,现住(略)。

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系王某某之夫,现住(略)。

被告新乡市X路卫北信息部

住址地新乡市××××÷

负责人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新乡市X路卫北信息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09年6月22日以双方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沈志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郭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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