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朱某甲等财产保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嵩民一保字第104号

申请人朱某甲,女,现年17岁,汉族,住(略)。

申请人朱某乙,男,现年19岁,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范某,男,现年22岁,汉族,住(略)。

申请人朱某甲、朱某乙称,2009年7月19日和被申请人范某驾驶的豫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申请人受伤并住院治疗,申请人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停放在嵩县红星停车场内的豫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担保人程元池、王军兰已提供自己位于嵩县新城区X路工商行家属楼商品房一套做为担保(房权证:嵩县新城区x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范某停放在嵩县红星停车场内的豫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松峰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赵云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