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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泉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某泉:

你因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2007)株中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现已审查终结。

你申诉认为:“1、原判事实不清,还有部分公务开支未冲减我的贪污数额的情况。2、原判‘量刑畸重’,要求减轻处罚,请求再审。”

本院复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之便,采取在财务上造表、虚报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你申诉提出“事实不清,还有部分公务开支未冲减的情况,实际送礼行贿金额与收受人认可有误,不能以他们不承认为由,即认定是我贪污了”的理由,因你提不出用于公务开支的具体事项和有关发票,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的申诉理由成立。原判认定你犯贪污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还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要求减轻处罚的理由,因原审己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并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之内判处。在对你量刑时已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对此申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对你提交的证人证言、书证复印件,经审查:1、均系复印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形式要件,不予认定。2、其中两个个体司机证明走访送礼,但具体情况不很清楚。不能证明你申诉理由所需证实的案件事实。3、会计洪永成虽证实开支经费较多,但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且因洪永成已向侦查机关提供了造假帐套取现金事实经过的陈述在卷作证,应以司法机关办案取证为准。4、证人肖某某虽证明你用贪污来的款项用于走访送礼的资金金额累计超过数万。但无具体内容可供查实。该证词缺乏证明力,不予采信。且已有司法办案机关取证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事实经过的陈述在检察卷,应以司法机关办案取证认定。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恰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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