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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建筑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总公司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建筑段,住所地××市××区×××路。

负责人:文某某,段长。

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洲建筑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0)株荷立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上诉人的起诉没有重复诉讼的情形,(2007)湘高法民再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六项属于驳回起诉的性质。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某的诉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07)湘高法民再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现因上诉人汪某的诉请违反一事不再诉的原则,依法应不予受理。故上诉人汪某主张其起诉没有重复起诉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审判员李自强

审判员罗慧虹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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