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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曹某乙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系原告之子。

被告曹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曹某乙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查明:于2009年农历10月17日,原告冯某某去本村村支书家送医保证,在院内碰见被告曹某乙,双方互相争吵,被告曹某乙用手在原告脸上打了一下,致原告倒在地下,后经村民拉开,当天雇车送榆林市第一医院急诊治疗,诊断轻型颅脑损伤,住院7天,花医疗费共计3120.7元,后经石咀驿镇派出所立案后,调解未果,原告无奈涉诉本院,要求被告曹某乙赔偿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4500元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曹某乙赔偿给原告冯某住院费、医药费、误工、陪人费等经济损失费3300元整,于2010年4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呼雄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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