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诉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焦某某,职务,供销社主任。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乔某某于2007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作出案件受理决定;并向原告乔某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08年9月4日由宁陵县公证处公证向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均至2008年10月4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0日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原在农业发展银行有贷款,因未按期归还,2005年8月经县供销社协调,由各乡供销社负责归还,如无资金由各乡供销社正副职领导兑款归还,再有各乡供销社还给兑款人,于是我按规定于2005年8月22日、23日交给当时的乔某供销社主任路统永现金x元、x元承兑汇票一份,乔某供销社主任路统永出具有收据2份。因当时县纪检会对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收购的棉花检查,县供销社协调让我为被告垫付罚款x元,我将县纪检会开具的收据交给乔某供销社会计孙文涛,孙文涛为我出具了收据。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没有还款付利息,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还款付利息。

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提交的主要证据有: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法人代表路统永为原告出具的收据复印件2份及乔某供销社会计孙文涛出具的收据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法人代表路统永为原告出具的收据复印件2份及乔某供销社会计孙文涛出具的收据1份,被告乔某供销社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8月宁陵县纪检会对各乡镇供销社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收购的棉花检查,要求各乡镇供销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部分贷款,并对违归使用贷款进行罚款处理,宁陵县供销社规定由各乡镇供销社正副职领导兑款归还贷款和交纳罚款,再由各乡镇供销社归还兑款人。因被告乔某供销社没有资金归还,原告乔某亚兑付x元归还贷款,向宁陵县纪检会交纳罚款x元,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法人代表路统永为原告出具的收据复印件2份,主要内容分别为:“乔某供销社X年8月22日今借到乔某某现金x元大写伍万元路统永”、“乔某供销社X年8月23日今借到乔某某现金x元大写壹拾万元路统永”;原告乔某某将宁陵县纪检会开具的罚款收据交给乔某供销社会计孙文涛,孙文涛为原告乔某某出具收据1份,其主要内容为:“收据入帐日期2005年12月29日交款单位乔某某收款方式换具人民币(大写)柒万叁千贰佰伍拾元整收款事由转来垫支费用开支孙文涛”。后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没有归还原告乔某某的款,原告乔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归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借原告乔某某x元,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法人代表路统永及会计孙文涛为原告出具收据,均系职务行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应归还原告乔某某,但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原告乔某某可以随时向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追要,但因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乔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如不按本判决履行,应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贷款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李传莲负担1000元、由被告宁陵县乔某供销社负担4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春元

助理审判员班敏

助理审判员张光辉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宗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