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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村人,残疾人。

法定代表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系原告之父。

委托代理人鱼宏业,清涧县148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白凤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3月在李斗渠承揽了盖桥工程,同年4月2日上午,原告韩某甲在工地上看盖桥,因其是哑吧,不会说话,与周某某发生纠纷,被告致原告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1、轻伤,2、十级伤残。后经村委会有关部门多次协商未果,涉诉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阳历)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韩某甲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款共计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白凤雄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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