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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村民。

委托代理人康某甲,男,清涧县政法委高岗干部,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康某乙,男,陕西丰园(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某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日,原告贺某某在清涧县X镇给被告王某某所承包工程工作时不慎坠落受伤住院治病,被告王某某支付了医疗费等22万元后再未付,形成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贺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住宿费等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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