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月出生。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同年3月31日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大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叫王某。因其与被告认识时间短,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无法正常生活,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恋,且嗜赌成性,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现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其承担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叫王某,现随被告生活。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吵嘴、生气。2008年12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07年8月4日书信1份,证明被告因赌博,双方闹离婚,被告作了保证,但仍不悔改。2、2004年11月8日书信1份,证明被告有婚外恋的事实。3、2009年2月3日短信1条,证明被告因赌博,请求其回家,并保证以后不再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无异议。原告无婚前财产。被告的婚前财产有:京东天马踏板摩托车1辆、床1个、三组合柜1套、布艺1、2、3沙发1套、29寸长虹电视机1台。以上财产现存放在被告处。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电冰箱1台。被告称婚后存款x元在原告处,另借给原告母亲3000元,因看病借其妹妹王某5000元,借朋友汉滨5000元。原告只认可拿走x元存折,但因生活已经花费完毕。其母亲借3000元其不清楚。被告借x元不属实。诉讼中,双方均同意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但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告不同意。原告同时表示家中存放的财产全部放弃。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吵嘴、生气,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均同意孩子王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付清,原告不同意,本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告于每年1月1日支付孩子下一年的抚养费。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婚后财产归被告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称借其姐姐5000元、借其朋友5000元及借给原告母亲的3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不予认定。被告称原告离家时拿走家中存款x元,未提供证据,原告只认可x元,应以x元为准。因该款数额较大,原告称已花完,但未提供支出的大概项目,其理由不予以采纳。该x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原告应返还被告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以后于每年1月1日支付当年抚养费,直至王某18周岁;
三、被告王某某的婚前财产京东天马踏板摩托车1辆、床1个、三组合柜1套、布艺1、2、3、沙发1套、29寸长虹电视机1台及夫妻共同财产电冰箱一台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x元,原告石某某返还被告王某某5000元。
以上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晓霞
二ΟΟ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白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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