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6日18时许,在南阳市X路X街北头,因房屋租赁问题,被告人李某和受害人李XX发生口角,引起撕打,李某将李XX按倒在地用拳头将其右眼打伤,持刀将其右脸划伤。经法医鉴定李XX的伤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李XX、李XX、李XX、惠XX、王XX、杨XX、顾XX的证言、鉴定结论等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6日18时许,在南阳市X路X街北头,因房屋租赁问题,被告人李某和受害人李XX发生口角,引起撕打,李某将李XX按倒在地用拳头将其右眼打伤,持刀将其右脸划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XX的伤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李XX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李XX人民币x元。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

那天一开始李XX到我菜摊上,我和他言语不和,发生口角,我一气之下就朝李XX面部打一拳,随后将李XX按倒在地,我手里拿着切豆腐的刀子,将李XX的面部划伤。我当时在卖豆腐手里就拿着刀子。

二、被害人李XX的陈述:

2010年9月6日下午六点左右,我和我弟李XX一起到白庄幼儿园楼下,看到打我那娃,我就说:娃,你父亲哩对方说没在屋。我就上到门口的台阶上往里看看,屋里没人。对方说:我看见你就一肚子气。我拍拍对方说:娃,你生啥气对方将我从台阶上推下来。他手里拿着切豆腐刀。这时,对方的父亲从对面过来,他们父子两和我弟兄两撕抓,对方用切豆腐到吧我右眼下边扎伤,我就捂着眼蹲下。我的右眼是被李某打一拳伤的,然后他又用刀划伤我脸部的。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惠XX证言证实:

我在家看电视听见外面吵架,一看是小峰和门口三个老邻居吵架,就赶紧上去劝,还没有打。这时小峰的爸回来了,喳喳呼呼的,小峰看他爸回来了,就开始骂,我和仓叔和他们分开。后来小峰的媳妇一看这边打,就拿了一把刀乱指人。我把小峰往屋里推,等我出来看见那个伯捂着眼,流着血,就打110、120,后来派出所的去了。

(2)、证人李XX证言证实:

李XX租赁五交化的房子,我从李XX手里租赁一间的房子,李某要涨房租,我大哥李XX知道了,他和李XX不错,所以那天下午六点多,我看见李XX和李XX一起往北走,我当时在卖馍,我想他们是找李XX去了,我也随后跟过去,等我过去看见李XX被李某按倒在地,我上去捞李某,这时李XX也到跟前,我将李某捞起来,他手里拿着切豆腐的小刀。李XX的右眼下被李某用刀子扎伤了,李XX的胳膊也被弄流血。我卖馍的店离李某的店有五十米远。

(3)、证人李XX证言证实:

那天下着雨,可能六点钟我哥李XX在前边,我和我二哥李XX在后边,李XX到路西面条铺问房租的事,不知道怎么回事,对方一个年轻娃把我大哥推下来,然后他两个撕抓在一起,我赶紧上去劝,结果那娃手里拿把小刀划伤我哥面部,我的胳膊也被划伤,后来被人劝开。

(4)、证人王XX证言证实:

那天下午六点多,天快黑时,我去买菜,当时下着雨,我看见幼儿园楼下面条铺里去个老头,不知老头和一个年轻娃(面条铺的娃)说几句啥,年轻娃拿个明东西,可能是刀吧,将老头按在地上打了起来,后来几个人将他们拉开,老头脸上流血了。后来年轻娃的父亲回来了,他手里拿个啥东西举多高,天下着雨我就回家了。

(5)、证人杨XX证言证实:

那天下午天快黑了,我在门口坐着看见两个还是三个老头和对面的小峰吵架,可能是问小峰的爸吧,小峰张口就骂,很难听,净是滚那擦那之类的。等我出门看时,见小峰拿把刀乱晃,并把一个老头按倒在地撕打起来,这时我老公忙着上前拉架,这时有人陆续来买东西,不少人围着看,等我忙完,见老头脸上流着血,这个老头是门口卖烧饼的。我看见小峰的爸也在打,乱七八糟的父子俩对仨老头。

(6)、证人顾XX证言证实:

我和双方都认识,一方是卖面条的,一方是炕烧饼的。那天下着小雨,大概六点半我去买菜,路过五交化仓库家属院门口,看到卖面条的年轻娃把一个年龄稍大的按倒在地,不停的用拳头朝年龄大的面部打,劝的人也不少。年轻娃顺手拿起切豆腐的小刀朝地上躺的人面部刺一下,地上流的都是血,后来年轻娃的父亲到现场也在吵,我就走了。在劝架的过程中,还有一个中年人不知怎么也受伤了。

四、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鉴(伤检)字2010(5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XX的伤情系轻伤。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公(卧)鉴(伤检)字2010(57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李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五、书证:

(1)、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2)、被告人与被害人民事部分达成的赔偿协议一份。

(3)、被害人收条一份。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