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段某甲与仇某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夏民初字第1887号

原告段某甲,女,1974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段某乙,男,1942年出生(系原告段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随刚建,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臧新华,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仇某某,男,196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段某鹏,河南省夏邑县司法局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段某甲与被告仇某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段某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吴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的二哥仇××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儿。长女仇某静,现年15岁,次女仇某丽,现年10岁。2008年农历9月18日早晨,仇某芝因病去世。因原告身患疾病,只得带着女儿回娘家生活,就家庭财产及5亩承包耕地的问题与被告在2009年3月3日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原告的承包地由被告承包,被告每年给付原告小麦2000斤,并口头约定于每年麦收后给付。今年麦收后,被告拒绝履行协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协议履行给付原告小麦2000斤或按市场价格给付现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原告不是耕地的承包人,无权进行转让,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2009年3月30日,原、被告订有书面协议,该协议第4条明确约定,原告的承包地由被告耕种,被告每年支付原告小麦2000斤,承包期限至2011年6月30日止。

在庭审质证时,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协议中第3条和第4条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能约定归被告所有,也不能流转。

2、2009年7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班××的调查笔录一份。

3、2009年7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段××的调查笔录一份。

4、2009年8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对班××的调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证明,今年4月份,原、被告发生纠纷,经班××、班××、仇××、仇××共同调解,原、被告订有书面协议。当时口头约定被告每年付给原告的2000斤小麦于麦收后交付。现麦收已过去很长时间,仇某某一直没有交付租金。段某甲的父亲段某乙去催要,仇某某也不履行。村里去调解,也没有调解好。

在庭审质证时,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位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这三份证据也没有证明原告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故此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2009年8月5日,班××、段××、班××出具的证言一份。该证据证明,2009年3月3日,段××代理段某甲与仇某某订立书面协议时,当时由班××代笔,班××、段××、段某甲、仇××、仇××和仇某某及其小孩舅王××在场,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了2009年3月3日那份协议。除了写进协议书的内容外,其他细节问题没有写。就此问题还征求了在场的所有人。当时段某甲一方要求,两个孩子在未成年期间,不管哪一方抚养,谁抚养谁负责。在谁那里出了事由谁负责。但是孩子每星期要回她妈妈那里两趟。在孩子到结婚年龄介绍对象时,与仇某没有任何关系。以上内容当时仇某某也同意。但在今年麦收后,仇某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给付段某甲2000斤小麦。虽经我们调解,也没有调解成。

在庭审质证时,被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证人没有出庭,三位证人在同一份证言上签字,违背了法律规定,该证据没有证明原告有承包经营权。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依照原、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辩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双方当事人经过他人调解,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内容真实、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4、5能够相互印证,原、被告在他人的调解下达成书面协议的过程,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农历9月18日,原告之夫仇××(被告的哥哥)因病去世。原、被告因小孩抚养和财产问题发生纠纷。2009年3月3日,在班××、班××、段××、仇××、王××、仇××、原告段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段某乙、被告仇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原、被告经双方充分协商和他人调解,自愿达成了书面协议。该协议由班孝德书写。该协议第4条约定,原告家庭成员的承包地由被告耕种,被告于每年麦收后给原告小麦2000斤。今年麦收后,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书面协议是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原、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告辩称,原、被告达成的协议违背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但该协议中第4条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至于协议的其他内容是否有效,不影响第4条的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小麦2000斤,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虽予以反驳,但对其主张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仇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某甲小麦2000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仇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司小成

审判员刘扩建

人民陪审员文广东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金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