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商某某犯贷款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刑初字第231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商某某,又名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商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7月28日,李方明(已判刑)伙同任小宾(已死亡)、被告人商某某,由李方明提供假身份证,任小宾使用假身份证冒充贾艳兵作借款人,商某某持假身份证冒充商某作担保人,与济源市X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当日济源市X镇X村信用社为其发放贷款2万元;2005年10月15日,李方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由王某某提供本人照片,李方明使用王某某的照片找人制作了姓名为李胜利的假身份证,王某某使用假身份证冒充李胜利作借款人,与济源市X村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当日济源市X村信用社为其发放贷款2万元;以上两笔贷款均系李方明用于归还其赌博所欠高利贷。李方明到案后已归还了上述两笔贷款的全部本金及部分利息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方明、任小宾的供述,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郭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虚假身份证复印件,还款情况说明,借款借据申请书复印件,贷款手续复印件,抓获证明,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中王某某骗取贷款x元,商某某骗取贷款x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商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商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商某某在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5000元)

二、被告人商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x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艳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方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