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北民一初字第561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女,1946年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中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05年8月1日,被告称其三儿子卖电动车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原告借x元,说大约半年就可以归还,因原告和被告是多年的邻居,原告从银行取款给了被告,被告写下借条一张。2007年7月29日,宋志军代表被告还原告3250元,余款至今不见归还,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x元及利息3675元(以x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日计算至2009年5月31日)。

被告崔某某辩称,2005年8月1日宋志军卖电动车资金紧张,找被告给他借钱,随后被告就领他找李某某商谈,最后李某某同意借x元,被告不会写,李某某代笔写有x元借条一张,被告签了个名,随即李某某带宋志军到银行取钱,被告就回了家,两个人拿钱没有经被告的手,当时写的利息2分,李某某给宋志军钱多少没有经被告的手,每月还多少利息没经被告的手,李某某说2007年7月29日被告还原告3250元被告不知道,利息增至2.5分也没经被告的手,被告尽快找宋志军,找到后一次性还清。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某现金肆万元小写(x元)月息二分,用安阳桥北后街房产做抵押,借款人崔某某,2005年8月1日”,借款人处的签名是被告亲笔所写。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x元及利息3675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有被告签名的借据为证,双方借款关系清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x元及利息3675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款为宋志军所借,其只是在借条上签了名,应由宋志军还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及利息36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中强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利

北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