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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任周庄镇工会主席、安监办主任,2007年3月20日协助周庄镇副镇长张冠军抓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09年10月26日经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0年7月28日经宝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0)宝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X镇王某煤矿“4.1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上报国务院的一份权威文件,它对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认定,并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提出了建议。该报告并没有将上诉人列入责任人员名单,说明上诉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上诉人自书悔罪书,主动认罪并退出赃款,根据刑法第383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免予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一帆、孙金虎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当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0)宝刑初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王某法

审判员查国防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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