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别名冯某儿、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09年3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冯某某以找工作,谈朋友的名义把贾××骗至商丘市X路法院北一民居内,让贾贵松听课欲使其参加传销组织,遭到贾××的坚决拒绝。被告人王某某安排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等人非法拘禁贾××达100余小时。2009年3月7日13时,贾××再次逃跑并殴打时,被及时赶到的办案民警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陈某、证人郑××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四、被告人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刑期均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10年1月6日止,被告人冯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7日起至2009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峰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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