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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卢某房屋买卖纠纷案

时间:2001-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舟民终字第69号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舟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舟山市有线电视台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舟山市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上诉人卢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5日,被上诉人卢某向许正祥购买坐落(略)建筑面积97.82平方米房屋3间,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同月7日,该合同在舟山市X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996年8月12日,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卢某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编号为舟房证字第(略)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2.29平方米。1998年6月8日,上诉人郑某与被上诉人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该房卖给上诉人郑某,约定房价4万元,约定房界四至,东至许正业正屋西侧厕所间拉直(小屋)为界,南至叶细定、赵伟芳家屋后为界,西至小矸村预制场围墙为界(内推一米),北至烟草公司仓库围墙为界。1998年6月21日,上诉人儿子曾某某交给被上诉人购房款9万元,被上诉人立收据一张。1998年6月25日,上诉人在办理房屋转移手续时支付各类契税费共计人民币9169.08元;1998年11月15日,舟山市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上诉人编号为舟房权证字第(略)号房产证一本;后上诉人在办理拆建该房屋时发现该房四至范围内有许正业的自留地52.8平方米,上诉人即于2000年11月27日向定海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卢某返还购房款、私房交易费、税费共计人民币(略)元,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有关坐落(略)赵家墩建筑面积为92.29平方米房屋3间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且已办理了房屋过户纳税手续,应属有效。原、被告虽在合同中约定房价款人民币4万元,但原告实际交付被告的房价款为人民币9万元,被告也认可收到房价款为9万元,故原、被告的房屋买卖的房价款为人民币9万元。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房界四址范围内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外,有部分涉及许正业的自留地,原告移位拆建房屋需使用该土地,因该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原告以不能实现移位拆建房屋目的,而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原告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要求确认原、被告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私房交易费、税费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原告郑某与被告卢某的买卖坐落在(略)赵家墩建筑面积为92.29平方米的房屋3间的行为有效;二、驳回原告郑某要求被告卢某返还购房款、私房交易费、税费等共计人民币(略)元及赔偿原告郑某因购房筹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506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郑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撤销原判。被上诉人卢某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6月8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第2项的房界四至内包括了许正业的自留地52.8平方米,卢某无权处分,该条款应属无效;但因其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且双方已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上诉人认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上诉人郑某在签订该合同时不知道该房界四至内包括了许正业的52.8平方米自留地,卢某所得购房款中部分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浙江省舟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浙江省舟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0)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卢某酌情返还给郑某购房款人民币3万元整,并支付从1998年6月21日起到支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该款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四、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诉讼费各5060元,均由卢某负担4060元,郑某负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商英

审判员陈吉

审判员竺裕忠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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