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郑某与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纠纷案

时间:2001-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杭经终字第997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杭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平、俞某某,浙江国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国黎,浙江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因其他经济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0)上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1月12日、2月23日、3月28日、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平、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国黎、证人许某、吴某、杨某、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华成公司系原浙(略)夏利营运轿车的车主,郑某系该车营运驾驶员,双方自1993年7月开始建立聘用关系。2000年5月原浙(略)夏利车报废,更某后的车为捷达轿车,车号为浙(略),车主仍为华成公司。郑某为更某车辆曾于2000年5月15日交纳给华成公司人民币16万元。同年5月19日,华成公司将该车仍交由郑某驾驶、营运。此后,华成公司欲与郑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合同,但郑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华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所有权。

原审认为,因浙(略)捷达营运轿车的车主是华成公司,现华成公司要求收回该车,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因郑某曾为更某车辆交纳给华成公司16万元,现华成公司收回该车,应将16万元返还给郑某。郑某关于1993年7月与华成公司签过协议书,协议约定原浙(略)夏利车的所有权归郑某,使用期为10年的辩解,因郑某未能提供协议书的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其他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郑某要求继续履行1993年7月的“协议书”,赔偿停运损失4000元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基础,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郑某将浙(略)捷达营运轿车壹辆返还给华成公司;二、华成公司返还给郑某人民币16万元,上述一、二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郑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郑某负担。

宣判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从1993年7月起建立的究竟是何关系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简单推定为聘用关系;2.反诉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协议书原件在被上诉人处,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且与其他客观事实,如上诉人交纳车款、更某、被上诉人出具风险押金3万元收据等事实相印证,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过协议并建立了10年承包经营关系。退一步讲,这些证据至少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持有协议书原件,现拒不提供,二审法院可以推定上诉人的主张成立;三、一审本诉的诉讼费用至少应双方分担,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不符合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本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

华成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双方确为聘用关系,我方以出租车的营运收入按一定比例支付工资;二、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以几个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的陈述要求支持其反诉请求,显然不合法,也无法推定其反诉成立,且双方约定车辆的产权,违反了我国的行政法规;三、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依民事诉讼法作出的合法判决。故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郑某在第一次庭审中提交了10份证据:1.风险押金收据,证明1993年就建立承包关系了;2.服务资格证审批表;3.服务资格证;4.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证明;5.杭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证明;6.沈瑛与华成公司的协议书,证明双方是全额承包关系;7.华成公司管理条例,证明双方有合同关系;8.华成公司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责任书,也证明双方有合同关系,更某车辆是按照合同办理的;9.许某等5人签名的证明函,证明双方签过与沈瑛一样的协议书,但郑某没有拿到;10.许某等16人签名的证明函,证明郑某为更某车辆向华成公司交款16万元,华成公司未开收据。其中证据1、7、8为新证据。华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

针对原审卷宗1998年2月10日杭州市交通局、物某、监察局联合文件(以下简称三局文件),华成公司认为三局文件是针对竞拍的,不适用我公司,郑某提供了2000年6月13日的《浙江青年报》的报道,并认为管理部门答复:其他公司可以参照执行,沈瑛的合同也有类似内容。华成公司对报道无异议,认为参照的是租.赁方式。

郑某还提交了向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调查的申请,认为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及交款未开发票管理处全部清楚,请求本院调查核实。鉴于双方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对本案较为关键,决定同意该申请。并责令华成公司提供双方存在聘用关系的证据。

本院于2001年2月13日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俞某培做了调查,俞某培明确:1.1993年的合同,我们没有的;2.郑某和华成公司不太可能是聘用关系,以前不存在员工式管理方式,多数是买断方式和有限责任方式,员工式管理最近才出现;3.三局文件不是针对1995年以前的行政审批车辆的。

在第二次庭审中,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上述调查笔录。郑某对笔录的前半段无异议,对三局文件的适用有异议,认为符合行业交易习惯。华成公司认为:1.双方争议的是企业内部关系,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证据;2.现在是市场经济,管理机关不能发文规定价格。

华成公司提供了8份证据:1.经过公证的借用司机协议书说明双方的关系;2.车辆保险费收据;3.牌照费收据2份;4.公路建设基金收据;5.养路费收据;6.机动车销售发票;7.车辆购置附加费收据。收据2—7说明车辆的所有权属于我公司。郑某认为协议书可以说明双方有承包合同,对保险单据等无异议,也符合承包合同。华成公司还认为,双方的承包关系应当是三局文件中的有限承包,这是一种内部的分配方式,对外是聘用关系。

在第三次庭审中,华成公司提供了7份证据:1.郑某于2000年4月28日交给我公司的报告。上面有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原合同解除新车另签合同”;2.2000年5月26日我公司与赵耀福签订的新车租赁合同,说明新车更某后都要新签合同;3.2000年2月29日我公司与毛建强签订的租赁合同,证明内容同证据2;4.1993年6月1日我公司与吴某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上诉人以我公司和沈瑛的10年合同,说明他与我公司有同样的合同,事实说明并非如此;5.杨某与我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证明内容同证据4;6.罗某乙与我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证明内容同证据4;7.俞某培于2001年2月26日出具的说明,证明俞某培对本案是不清楚的,所以俞某培的调查笔录不具有相关性。对以上7份证据材料,上诉人质证认为:1.关于证据l即报告,刚才被上诉人代理人说明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原合同是存在的,有无履行完毕在上面看不出来,是单方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上诉人并没有同意,“原合同解除新车另签合同”,系事后单方所写;2.关于证据2、3即两份租赁合同,该两份合同已经不履行,并另外签订合同;3.关于证据4、5、6即几份租赁合同,据我们了解这几份合同中的车都是二手车,当然不能使用10年;4.关于证据7即俞某培出具的说明,是不符合实际的,当时出面协调处理过,而且发给上诉人临时营运证。

证人许某证实:1.和上诉人是1993年6月、7月份提车的时候认识的;2.当时签订的合同底稿没有给我们;3.第一次签订合同的期限,邵某明确告诉我是10年;4.后来经市政府协调,被上诉人与我们重新签订了一份全额承包合同。我签过名,对方有没有签名,我不知道,因为合同没有给过我们。

证人吴某证实:1.我的车是从别人手上买来的,我前面那个人签的合同是10年,我签合同时变为5年,老总讲我的车子是旧车,不可能开10年;2.1998年车子更某签过一份租赁合同,后来又补签了一份合同,是全额承包合同。我们已经签了字,公司到现在为止没有给我们。

在第四次庭审中,郑某提供罗某乙的证明,证明他的车子是二手车。华成公司质证认为:罗某乙的身份证件没有,罗某乙的证言中所陈述的购车对象也没有出证明。华成公司提供了吴某、杨某、罗某乙三人的三份租赁合同及报告的原件。郑某对三份合同原件没有异议;对于报告,认为邵某签字时我不在场。

另证人杨某证实:1.合同,公司不给我们拿回来,我的车子是旧车,1995年转让过来的;2.更某的车钱是我交的,一共交了25.6万元;3.郑某与华成公司1993年肯定签有合同,我听说是长期的,后来改为10年。我没有听说以前公司有不签合同就拿到车的情况。

证人罗某乙证实:1.我是1994年买的二手车,1995年签的合同,公司没有把合同文本给我。他们说我这车子跑不了10年,先定5年;2.我没有听说过有不签合同就拿到车子开的;3.跟公司重新签订的合同是全额承包合同,到现在公司也没有将合同给我们。

本院经审理认定,郑某对原审认定的事实除双方为聘用关系及发生讼争的原因外无异议,华成公司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故本案的关键在于1993年以来,郑某与华成公司之间有无合同,是承包关系还是聘用关系。

另认定,沈瑛与郑某同时到华成公司。1993年7月10日,沈瑛与华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车辆产权属于沈瑛所有,其他证件如营运证等属华成公司所有,沈瑛使用期10年,如需更某另办手续;沈瑛车辆有关手续由华成公司统一办理,所要交纳的一切费用均由沈瑛承担;还约定了交纳风险金、车辆不得随意转让等条款。郑某称与华成公司签订了与沈瑛一样的合同,但华成公司没给他。华成公司则认为与郑某没有签过合同。

本院认为,(一)华成公司认为双方为聘用关系,但不能提供聘用合同或支付给郑某工资的事实证据。华成公司承认收到郑某13万元的夏利购车款和16万元的捷达购车款,也认可郑某上交规费、管理费,从这些事实判断,双方不可能成立聘用关系。

(二)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华成公司与郑某之间签有协议书。这些证据有:①风险押金3万元的收据,时间为1993年6月28日,且至今华成公司没将风险押金退还给郑某;②华成公司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需变更某包、更某等事项,具体参照合同办理;③华成公司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责任书第二条规定:根据责任书对严重违规者,公司将终止车辆租赁合同,也证明双方有合同关系;④经过公证的借用司机协议书两次提到车辆承包合同;⑤郑某要求更某车辆的报告,邵某在下面写了“原合同解除新车另签合同”,这其中的“合同”应理解为书面合同,而不是口头合同;⑥许某等5人签名的证明函,其中3人在一审出庭作证,均证明双方签过与沈瑛一样的协议书;⑦许某在二审出庭作证,证明当年签订的合同没给司机;⑧吴某、杨某、罗某乙在二审出庭作证,证明他们的车是二手车,所以经营期不是10年。杨某、罗某乙还证实没有听到过不签合同可以拿车的情况。上述间接证据能相互印证,共同指向一个事实,即双方之间存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现华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合同,不履行诉讼义务,且对双方关系的陈述前后矛盾,应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上诉人认为“可以认定双方签过协议并建立了10年承包经营关系”的理由,本院可以推定成立。

(三)上述结论还建立在对以下事实的分析之上:第一,沈瑛与郑某同时到华成公司,同一个公司对同时进公司的司机采取不同的分配处理方式,即一个签合同,另一个不签合同,这不符合情理。第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俞某培在接受本院调查后,又向华成公司提供说明,本院应据实认定,以调查笔录为准。其在调查笔录中明确:郑某和华成公司不太可能是聘用关系,以前不存在员工式管理方式,多数是买断方式和有限责任方式,员工式管理最近才出现。第三,华成公司委托代理人在第二次庭审中认为双方的承包关系应当是三局文件中的有限承包,这是一种内部的分配方式,对外是聘用关系。第四,这个结论与三局文件中的10年全额承包的特征是相符的,三局文件虽然不是针对1995年以前的行政审批车辆,但该文件是对出租车行业中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关系的总结和规范,应可以参照适用。第五,被上诉人提供了与吴某、杨某、罗某乙签订的3份租赁合同。本院认为,吴某、杨某、罗某乙的车是旧车,郑某的夏利车是新车,新车与旧车的经营期限应是有区别的,且华成公司与杨某、罗某乙的合同签订在1995年,这三份合同实际已失效,故这些证据并不能推翻上面的结论。

据此,本院有充分的理由相信,1993年7月,华成公司与郑某签订了与沈瑛一样的协议书,车辆使用期也为10年。

既然双方认可2000年5月的捷达轿车浙(略)系原浙(略)夏利车报废更某而来,且在更某前后未就协议书变更某解除达成一致,该协议书的10年使用期未到,也没有其他法定可以变更某解除的事由出现,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协议书应继续履行。华成公司要求收回该车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郑某要求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本诉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反诉请求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要求赔偿停运损失4000元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0)上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继续履行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郑某1993年7月签订的协议书;

三、驳回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郑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360元,由郑某负担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30元,由杭州华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由郑某负担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魏虹霞

审判员黄国民

代理审判员毛煜焕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傅东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