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乙、刘某某、杨某某、黄某丙、魏某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7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淅川县人民法院决定,2010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河南赏春(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7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4月28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0年5月5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丁,河南赏春(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0年5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赏春(略)事务所(略)。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杨某某、黄某丙、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国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周某,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被告人黄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某丁,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黄某丙在负责淅川县X镇X路安全管理工作中,未认真贯彻执行淅川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2009年“建国六十周某”期间安全管理工作“要围绕重点部位、重点系统(包括道路交通)采取拉网式的全方位进行排查,彻查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盲点,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的有关要求,对淅川县政府办公室(2009)X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淅川第12期政务通报、荆关镇人民政府荆政(2009)X号《荆关镇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9月11日县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内容未能认真落实,对辖区X乡X路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隐患路X排查不彻底,未能将寺荆公路武当山电站桥处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和道路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桥东头两侧护栏明显缺失的安全隐患排查出来,致使该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消除。

被告人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在2009年“建国六十周某”期间,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关于交通安全隐患排除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6条、交通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第4节4.2.1项、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淅川县《关于在全县开展“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淅政安[2009]号)第五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未严格执行淅川县交通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的安排部署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X路武当山水电站处桥梁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标志、标线、安全防护设施的这一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未能排查出来。

2009年9月29日16时许,一辆由淅川县X镇行驶的面包车在武当山电站桥处从缺失防护设施处冲入桥下水渠中,导致直接死亡6人、间接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魏某某、黄某丙、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供述,证人史XX等人证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魏某某等人的任职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黄某丙、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乙辩解,自己有一定责任,但定玩忽职守罪有点太重。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事故发生与被告人王某乙的职责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黄某丙辩解,县X路不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9.29事故的责任在于司机,与被告人是否履行职责没有因果关系;(2)被告人没有管理县X路的法定职责;(3)被告人也没有管理县X路的委托职责;(4)协助职责内容模糊,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魏某某辩解,自己主要负责村X路,县X路不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魏某某对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维护、检查、管理职责;(2)9.29事故发生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安全责任在于受害人;(3)被告人没有法定责任,没有单位的明确规定,被告人也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黄某丙和魏某某并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

1、淅川县交通局2009年10月19日给荆关镇政府的函,证明交通局负责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荆关镇负责本行政区X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2、淅川县X路管理所于2010年6月26日证明,证实寺荆公路自2009年5月开工至2009年11月初竣工,目前还未经省、市验收。

3、淅政办(2009)X号文件,证实县乡所负责县道、乡道养护管理,乡X路管理站负责村道的养护管理,协助县乡所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4、县乡所文件(2008)X号,证实乡镇养护站职责是负责本乡X路的养护管理和考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杨某某、黄某丙、魏某某在任职期间,尤其在2009年国庆节前各级政府严格安全职责期间,不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寺荆公路武当山水电站桥处道路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09年9月29日16时许,一辆由淅川县X镇行驶的面包车在武当山电站桥处从缺失防护设施处冲入桥下水渠中,导致直接死亡6人、间接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其是2008年2月任县乡所安全股股长的。2009年9月份所里下发了文件,要求做好国庆交通安全工作。在大检查过程中,还有交通局运政股长杨某某、县乡所安全股副股长刘某某参加。三人是由杨某某带队,对全县X路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对于“9.29”事故发生地段,也排查了,但是没有发现有什么隐患。这主要是由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对该处应不应该有护栏不了解,另外在工作中确实也存在疏忽大意、不细致的地方。

(2)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其是2008年2、3月份任县乡所安全股副股长的,2009年9月份其和股长王某乙一起去检查过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主要是对金河到盛湾、寺湾到荆关、金竹河到石桥这三条路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些问题,并进行了记录。对于“9.29”特大事故的发生段,也排查了,但是没有发现啥隐患。也可能是三个人都没有经验,没有认为这是个安全隐患。在这个事情上有责任,主要还是工作不细致,对该发现的隐患没有尽职尽责、及时的发现。

(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06年至今局里任命其为路政运管股股长,2009年国庆节前夕县交通局在四楼会议室召开局属各单位一把手及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参加的大会,会议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庆节前一切安全生产工作。其还参与了全县X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009年9月,其与王某乙、刘某某去荆寺公路X路各排查过一次。平时安全隐患排查都是县乡所作的,去年国庆局里重视才安排布置其代表局里对这项工作进行督察。当时检查荆寺公路时没有发现有什么隐患。主要还是没有相关的业务知识,在检查的过程中没有认为该处存在隐患,所以没有发现。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4)被告人黄某丙供述,其是2009年9月被任命为荆关农村X路养护站站长的,主要职责就是协助上级部门对县X路需要维修的路段协调好施工环境,路边有跨方、折损现象的协调县X路段进行修复。2009年9月份开过几次有关道路安全的会议。养护站日常对辖区X排查,在这几次会议之后,加强了排查。2009年7月份和魏某某对吴村X路X排查,8月底、9月初又对荆寺公路X排查。对于“9.29”事故发生段的安全隐患,在排查过程中,没有专业的技术和相关专业知识,没有发现该处的安全隐患。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还是专业知识不够,业务水平有限,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没有及时、准确的发现。

(5)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其职责是对公路建设(主要是村村通)进行监督;负责宣传交通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负责对农村X路(主要是村村通)的交通安全的排查和上报。自2009年元月以来,县X组织召开的交通安全会议,其参加后都会及时的到镇里汇报,先是镇党委班子研究、学习,拿出实施方案或意见后,再通知镇直、企业、村支书、管理区负责人召开全镇干部三级会议,传达交通安全会议精神。主要是对辖区X村X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及时写报告,上报镇党委政府以及交通局,由政府或交通局进行整改。2009年7月和农路办主任黄某丙一起排查过辖区内的几条道路,对于“9.29”事故出事地点也去排查过,但由于该处不是陡坡、不是急弯,加上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没有排查出来。

2、证人证言

(1)证人罗XX证言,证实其是2008年10月15日到荆关任镇长的,2009年8月,镇对领导班子进行了分工,交通安全由正乡级干部魏某某负责。镇每年年初都会与各个安全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省政府办公厅[2009]X号、南阳市【2008】X号、市政府【2009】X号、市安委会【2009】X号文件都是在镇班子会议上传达过的,都要求落实责任到每个班子成员。对于安全隐患排查,由各分管领导牵头,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如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如不能排除的,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对于武当山电站附近的大桥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人向其汇报过。

(2)证人史XX证言,证实县乡所的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公路建设任务;建设养护公路;协调指导乡X村道养护。对于公路的临水、临崖、桥梁及危险地段应当设施有关安全防护设施。从2009年6至8月,省里下达计划,对上荆路进行改建,按照图纸武当山水电站处的桥梁与道路结合处未显示有安保设施,但是应当有防护设施。根据上级安排,2009年国庆节前,县X排安全股人员对全县X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险桥、危桥和事故易发段,但对于“9.29”事故发生段没有按照隐患处理。当时安排的是安全科的王某乙和刘某某二人去上荆公路排查的,但他们没有排查出来隐患,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同步设置标志、标线的,应由县X排查、发现、完善这些安全设施问题。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9.29”事故发生处应该设置标志、标线和路侧护栏。

3、书证

(1)淅川县交警队“9.29”交通事故调查卷宗复印件,证实该起事故的死亡人数和出事地点。

(2)安全设施工程数量表。

(3)荆关镇政府与死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证实该事故直接死亡六人,间接死亡一人,赔偿80余万元。

(4)淅川县X路管理所安全股职责。

(5)淅川县交通局情况说明,证实上荆公路翻新建设时间、竣工时间、验收通车时间。

(6)淅川县交通局关于2009年国庆节前交通安全工作有关情况说明,证实一是以淅交字【2009】X号文件下发《“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一”旅游黄某周某间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二是由局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安全检查工作,三是要对排查出的各种隐患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

(6)县乡所证明,证实“9.29”事故出事地点在出事后已加装防护墩。

(7)县乡所证明,证实荆寺公路为三级县道。

(8)荆关镇X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会议记录,证实2009年国庆前夕荆关镇X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的安排部署情况。

(9)县X排部署国庆安全检查的会议记录,证实路政运管股负责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

(10)县乡所会议记录,证实传达市、县交通局关于国庆节期间交通安全大检查的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县乡所的工作任务。

(11)安全检查记录,证实杨某某、王某乙、刘某某三人对荆寺公路排查了,但没有发现“9.29”事故发生点的安全隐患。

(12)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省安委会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

(13)南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证实从国家到省、市,对2009年国庆的重视,其中,国务院文件要求: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对安全大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

(1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市政府对各部门的安全整治工作要求。

(15)淅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证实县政府对国庆六十周某的重视程度。

(16)南阳市交通局关于转发豫交路运【2009】X号文件的通知。

(17)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查行动的通知,证实督查的重点就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8)南阳市交通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证实市交通局要求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

(19)淅川县安委会关于印发《淅川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证实县安委会要求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X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

(20)淅川县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要求加强隐患排查整治,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水平。对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1)淅川县安委会关于在全县开展“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证实大检查的各个时间段安排,要求对道路X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安全隐患。

(22)淅川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证实各乡镇要确定一名副职具体负责本辖区X路交通安全工作。

(23)马良泉在县安委会上的讲话,证实要对重点部位、重点系统采取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彻查安全隐患,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盲点,不搞特殊。

(24)淅川县交通局关于认真做好“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一”旅游黄某周某间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证实县X排部署,要求主要检查公路、桥梁、隧道等危险公路的养护维修情况,要加强对危桥、宽路窄桥、施工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设立警示、警告标志,重大隐患部位要专人值守,消除对行车的安全隐患。

(25)淅川县X乡所关于认真做好“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十一”旅游黄某周某间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证实要求主要检查公路、桥梁、隧道等公路的养护维修情况,要加强对危桥、宽路窄桥、施工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监控,设立警示、警告标志,重大隐患部位要专人值守,消除对行车的安全隐患以及负责安全检查的责任人为王某乙。

(26)淅川县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目标责任书。

(27)淅川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8)2009年荆关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证实荆关镇要求进一步搞好道路交通安全,加大路况的检查力度,确保道路畅通,加强对危桥和事故多发段的监控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29)荆关镇“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证实要求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要求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着力抓好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的整顿。

(30)荆关镇关于转发《淅川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证实县安委会要求实施“安保工程”,排查治理公路X路段和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实施“三同时”规定,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条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估。

(31)荆关镇X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证实荆关镇X村交通安全的重视。

(32)荆关镇政府关于在全镇开展“迎国庆、保平安”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证实道路X排查治理危险路段安全隐患。

(33)荆关镇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9月11日县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证实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重点部位、重点系统采取拉网式的全方位排查,尤其是对道路交通等进行重点排查,彻查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空白,不留盲点,不搞特殊。

(34)荆关镇X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证实“9.29”特大事故发生后,荆关镇X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重新安排部署。

(35)关于尽快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证实“9.29”事故发生点确属安全隐患。

(36)关于尽快消除丹源水电公司引水渠安全隐患的报告,证实“9.29”事故发生点确属安全隐患。

(37)关于安全隐患整改的函,证实“9.29”事故发生点确属安全隐患。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的公告,证实“9.29”事故发生点两侧应设置路侧护栏。

(41)淅川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淅川县X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证实县乡所负责县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X路X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县乡所做好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42)荆关镇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通知,证实交通安全分管领导为正乡级干部魏某某,责任单位为农路办,责任人为黄某丙、时寅芳。

(43)荆关镇党委、政府关于镇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证实魏某某分管全镇X路、交通、桑蚕等工作。

(44)荆关镇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意见,证实交通安全分管领导为正乡级干部魏某某,责任单位为农路办,责任人为黄某丙、时寅芳。

(45)荆关镇党委文件,证实黄某丙任职文件。

(46)淅川县交通局三定方案。

(47)淅川县交通局文件,证实杨某某任职文件。

(48)淅川县X路管理所文件,证实王某乙和刘某某任职文件。

(49)淅川县X路管理所证明,证实王某乙、刘某某自2008年至今一直都在县乡所安全股工作。

(50)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杨某某、黄某丙、魏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间,尤其在2009年“建国六十周某”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X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导致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直接死亡6人、间接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辩解自己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直接死亡6人的客观事实相矛盾,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黄某丙、魏某某辩解没有法定职责和委托职责,事故发生与自己无关,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与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及会议记录相矛盾,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丙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薛文武

审判员:全世昌

审判员:张玉峰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黄某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王某 玩忽职守 黄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